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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謝文嵐

  • 原告
    鍾天行
  • 被告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鍾天行 代 理 人 游淑惠律師 相 對 人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及專用委任狀正本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提起 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 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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