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4號
- 原告
- 信建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祐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及被告周祐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