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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聲請人
林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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