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慧
- 代理人
- 謝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正珆儀電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正珆儀電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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