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壹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添
原告與被告謝桂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
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8,92
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243.4㎡×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原告
權利範圍13/264=3,868,9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