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謝文嵐
- 法定代理人劉宗霖
- 原告逢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展霖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逢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原告與被告展霖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麗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