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廖俊詒
- 原告曾彥智
- 被告漢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曾彥智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漢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法定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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