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峯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被告
榮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起訴書附圖A、B、C上之建物拆除,將所占有之土地(占用面積約分別為5.25平方公尺、0.05平方公尺、6.12.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返還與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1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25+0.05+6.12)㎡×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600元=9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