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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8號

撤銷詐害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後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熙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告
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慶
被告
吉瓏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貴
被告
張景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景順間就HT-K86庫板之金屬板自動成型機乙套與HT-KD025修邊條成型機(下合稱系爭機具)之有償或無償讓與行為撤銷,並將系爭機具返還原告;若返還不能,請求被告張景順應給付系爭機具之價金即新臺幣(下同)2,935,000元予原告,或被告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瓏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共同給付系爭機具之價金即2,935,000元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瓏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被告張景順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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