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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謝文嵐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5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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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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