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朱玲瑤

  • 當事人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一、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之商工登記資料(併敘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