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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一、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之商工登記資料(併敘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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