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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朱玲瑤

  • 當事人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上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3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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