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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號

請求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許家菱

原告
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告
智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川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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