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江澤宗
- 原告
- 林金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村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元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郁婷律師
- 被告
- 江儀哲
- 訴訟代理人
-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就被告出資額是否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