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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俊霖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黃育秋
被告
銓鎧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判決附表編號1利息到期日非清償日,顯然誤寫,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爰依原告112年4月10日聲請狀,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順序 債權本金(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1 196,421元 自111年9月1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0%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0.231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310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435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4月10日止     0.2435%         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870% 2 424,994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0%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0.231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310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     0.243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     2.4350% 自112年2月8日起至112年4月20日止     0.3435%   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350% 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870% 合計 621,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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