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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翁熒雪

上訴人
即被告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 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雯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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