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許慧如
- 當事人立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李靜如即凱笠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立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語彤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劉奕辰 被 告 李靜如即凱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肆拾柒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後段關於「……新臺幣柒拾叁萬肆 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 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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