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 原告
- 蔡孟錡
- 原告
- 蔡曜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明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 被告
-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辰
- 被告
- 吳順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系爭土地價值減少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