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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家菱

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被告
柏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德茂
訴訟代理人
杜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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