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柏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德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臺南市安平區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頁),經上訴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7月4日受領,此亦有本院電話紀錄、派出所簽收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7-99頁),加計在途期間6日後,本件於113年7月30日上訴期間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3年8月14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依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