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王秀意
- 原告富第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第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王秀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之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即新臺幣( 下同)3,126,400元計算,至其餘違約金請求部分則不併算其價 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2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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