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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8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被 告
振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訴字第908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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