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姿婷
- 即原告
- 王禎筠
- 即原告
- 王文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協同就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按原判決附圖及附表二為分割登記之部分聲明不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8,544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因分割合計取得面積381.76㎡×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94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