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吳美羚
- 即原告
- 曾奕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曜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為新臺幣(下同)58,186,040元(計算式:(485.49㎡+21.99㎡+108.02㎡+349.9㎡+1,727.06㎡+2,597.18㎡)×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58,186,040元),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8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