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景裕

原告
楊蔡美雲
原告
楊麗甄
原告
楊靜敏
原告
楊惠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淯琳律師
被告
楊昆城
被告
王育靖
被告
追加被告 楊婉汝
被告
楊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複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主張被告楊昆城未履行兩造間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其法律效果及原告是否有併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等爭議,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