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宏森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義能
- 訴訟代理人
- 黃君介律師
- 被告
- 謝林秀月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因仍有部分事項待函詢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待函覆後,再通知兩造閱卷,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因仍有部分事項待函詢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待函覆後,再通知兩造閱卷,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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