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許慧如
- 當事人周碩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周碩芳(即周德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周德安所有,周德安於110年2月1日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黃瑞美及聲請人、周碩亮、周佩明等3名子女,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 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周德安之死亡證明書、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等件附於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 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無誤。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5月9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1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至31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 表: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股票 1 858 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4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榮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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