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新弘
- 訴訟代理人
- 黃峯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第131號公示催告
,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
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6月2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鋐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黃 柏 翰 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47,628元 112年6月26日 Y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