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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弘
訴訟代理人
黃峯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第131號公示催告
    ,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
    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6月2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鋐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黃 柏 翰 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47,628元 112年6月26日 Y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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