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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許家菱

聲請人
蔡梨花即謝樹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嗣以裁定更正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7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2年3月3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3月1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10月16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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