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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楊素勤即家鄉自助餐許大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楊素勤即家鄉自助餐 代 理 人 許大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15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明道 家鄉自助餐 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 000-00000-0 89,580元 111年9月30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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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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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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