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林周秀對
- 代理人
- 羅玲郁律師 (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柯如芳
李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9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許。現因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之本案判決,聲請人已敗訴確定在案,本案已無假處分之必要,故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調閱前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