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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蔡牧玨
  •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 原告
    吳宇洲
  • 被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宇洲 相 對 人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⒊、⒋、⒌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零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6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5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5,506 元、5月員工代墊款項3,000元、資遣費150,000元,然 迄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其中約定:「⒊5月薪資45,506元,於6/30給付。⒋5 月員工代墊款項約3,000,員工5/31依公司流程向公司會計 單位申報後,於6/30給付。⒌雙方同意資遣費金額為150,000 元,6/30給付。」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確認無異後,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2年5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聲請人於112 年5月31日依公司流程向公司會計單位申報,相對人迄未給 付合計198,506元予聲請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相 對人112年7月26日寬字第11207260001號函、聲請人提出之 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198,506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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