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謝瑋翔、明慧物流有限公司、陳玉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瑋翔 相 對 人 明慧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㈠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000元,並同意自111年8月5日起分7期,每期4,000元,於每月5日以前匯款至聲請人所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如屆期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得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然相對人自111年12月起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12,000元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其中㈠約定: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8,000元,並同意自111年8月5日起分7期,每期4,000元,於每月5日以前匯款至聲請人所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如屆期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得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無誤,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7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已給付111年8月至11月間共4期款項,自111年12月5日起 則未再依約履行,尚餘3個月共12,000未給付,且均已屆期 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調解方案所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12,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