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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9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告
睿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鍾凱名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及附表二「遲延利息合計」欄關於「1,1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44」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暨附表二「總計」欄關於「34,6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4,82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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