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9號
- 原告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訴訟代理人
- 陶亞芳
- 被告
- 睿駿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鍾凱名
- 訴訟代理人
-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及附表二「遲延利息合計」欄關於「1,1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44」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暨附表二「總計」欄關於「34,6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4,82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