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文展、睿駿工程行、鍾凱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睿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鍾凱名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及附表二「遲延利息合計」欄關於「1,1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44」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暨附表二「總計」欄關於「34,6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4,82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