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 原 告
- 朱韻玲
- 訴訟代理人
- 何剛律師
- 被 告
-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美香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駿
- 被 告
-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依本院通知書所示事項遵期補正、陳報到院,並於收受對造之書狀後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