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翠翠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