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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謝文嵐

上訴人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翠翠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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