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黃科晉
被告
普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可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18,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