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慶豪企業社、蘇慶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慶豪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蘇慶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漢威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