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羿鈞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羿鈞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