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邱彥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邱彥儒 上原告與被告春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8,000元(含民國111年12月薪資35,000元、競業條款補償費用105,000元、勞方南下車資1,400元、高鐵來回費用1,600元、機車寄運費用2,000元、住宿費用2,000元、機車損 耗1,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其中薪資35,000 元部分,依前揭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3元(計算式:1,550元-667元=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