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原告與被告李唯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