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顏永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顏永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餐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258 元(含醫療費用47,178元、工資補償190,080元、看護費用22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593元,其中原告 請求工資補償190,0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193元【計算式:11,593元-1,400元=10,19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