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潘穗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潘穗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應給付民國108年7月至12月短少薪資新臺幣(下同)127,314元、109年至110年短少薪資117,33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4,653元(計算式:127,314元+117,339元=244,65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 即1,7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元(計算式:2,650元- 1,767元=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