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作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勞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