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OZTEPE CENAP、精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俊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OZTEPE CENAP (歐家那)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精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7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8,333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898,333元;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按月給付被告55,000元及法 定利息,則應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8,333元(即原告主張上開期間之薪 資金額)。綜上,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依首開說明,應以其先、備位聲明中金額、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相同,均已如前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533元【計算式:9,800×2/3=6,5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7元。又 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6號受理中,如 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