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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

聲請人
蘇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那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添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1,81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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