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4號
- 原告
- 陳潤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汶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48,986元(含未足額給付之工資79,064元、及職業災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769,922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848,9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惟其中未足額給付之工資79,064元,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548元【計算式:29,215元-667元=28,548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