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羅國祥、安邦興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思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羅國祥 被 告 安邦興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 、四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給付63,920元、預告工資28,250元、資遣費70,500元、精神賠償100,000元、積欠薪資366,42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168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32,258元(計算式:63,920元+28,250元+70,500元+100,000元+366,420元+3,168元 =632,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惟其中請求特休給付63,920元、預告工資28,250元、資遣費70,500元、積欠薪資366,42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168元,合計532,258元、應徵裁 判費5,84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3,8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7元(計算式:3,000元+6,940 元-3,893元=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