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楊若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楊若伶 楊承恩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翊婷 被 告 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