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 原告
- 楊若伶
- 原告
- 楊承恩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翊婷
- 被告
- 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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